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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发布者:中油办字〔2007〕94号 发布日期: 2014-10-23 浏览量:487

 第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应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报送内容包括:(一)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二)事件的起因、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四)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和将采取的措施;(五)与事件相关的专业技术基础资料;(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应急信息报告流程,各单位办公室或现场应急指挥部信息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同时通报总部相关部门。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同时报告股份公司总裁办及相关专业公司。
现场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各单位应成立现场处置信息组报送信息,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形成现场信息直报制度。
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站、队(车间)等基层单位可直接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同时报告本单位。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送。
初报信息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应及时续报相关信息。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立即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注明信息编号、签发人及联络方式。                                                      第十六条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度,规范信息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事件发生单位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谎报、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