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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者:www.lawbase.com.cn 发布日期: 2014-10-23 浏览量:475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