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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发布者:上级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0-23 浏览量:495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第十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见附件):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