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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发布者:上级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0-23 浏览量:488

 第六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规划计划部门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
(二)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中管理、监督不善;
(三)设计部门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
(四)发包单位或工程委托部门因发包或委托生产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五)生产技术部门因操作规程不齐全或不完善;
(六)生产运行部门因生产准备条件不具备,组织开、停工措施不当或超负荷生产;
(七)设备管理部门因设备有缺陷、无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运行;
(八)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部门因制造、安装、施工、检修的缺陷或失误;
(九)物资采办和质量检验部门(或单位)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人事培训管理部门因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十一)安全部门因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尽到督查责任;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因过失或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