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三)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从事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