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第十八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高空排放。第十九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