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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者:上级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0-23 浏览量:515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接受派驻监督任务后,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监督:
(一)收集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被监督项目所在地气候、环境、人文、地理条件和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项目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HSE“两书一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作业票证管理;安全设备设施、检测仪器配备、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
(二)编制监督方案。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督方案,经安全监督机构审批后执行。安全监督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依据和记录等。
(三)开展现场监督。开工前,对项目开工验收进行监督;开工后,按审批的安全监督方案开展监督。
(四)提交监督资料。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和完成后,向被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监督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方案、监督检查表、监督指令和监督工作报告等。项目完成后提交监督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工作概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改进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